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2024届毕业生就业签约管理事项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4-04-15   点击数:

各院系、研究生处、2024届毕业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文件精神和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工作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就业材料申领和签约管理,现将2024届毕业生就业材料(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发放及签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原则

为引导毕业生积极、合理、有序、理性签约,就业材料管理仍按照“总量控制、规范使用”的原则,每位毕业生(已保研毕业生和定向生除外)只有一份就业推荐表和一份就业协议书。

二、发放及管理规定

1.就业推荐表按照“应发尽发”原则管理,确保毕业生求职阶段人手一份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按照“按需发放”原则管理,毕业生凭就业推荐表回执或接收函申领,各院系、研究生处指导毕业生规范完成签约。

2.取消报到证后,就业协议书作为毕业生签约就业落户及档案转接等事项的唯一凭证,原则上只有在用人单位明确可以接收毕业生户口及档案前提下才能签订。

3.如用人单位在不接收户口档案情况下或在求职阶段就强制要求毕业生提供就业协议书,各院系、研究生处在告知毕业生风险并签署个人承诺书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同时做好跟踪指导服务,杜绝毕业生权益受侵现象发生。

4.为确保毕业生权益,学校作为就业协议书的最后鉴定审核方,应先由用人单位签章,再依次由各院系(本科生)/研究生处(研究生)和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签章。

5.如用人单位要求学校提前鉴定签章,用人单位应出具情况说明(电子版或纸质版均可)。

6.签订就业协议书后涉及改签的,按现行管理规定,需符合京内到京外、东部到西部、城镇到乡村的去向变更或由企事业单位改签到党政机关的情况。

三、其他事项

1.为方便毕业生签约,毕业生签约过程中产生的申请或附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就业推荐表回执、接收函、承诺书),由各院系、研究生处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留存,不再返回就业指导中心。

流程优化后,毕业生在最后到就业指导中心鉴定签章前可以实现“一趟不用跑”。

2.各院系、研究生处应加强对毕业生签约流程的规范性指导,符合流程和规定的,指导其尽快完成签约,实现应签尽签。

3.各院系、研究生处要加强毕业生就业诚信教育,杜绝毕业生主观恶意违约现象发生(包括保研毕业生向用人单位隐瞒保研事实另行求职、报考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情形)。

4.个人原因遗失就业材料的,原则上不予补办。

5.毕业生离校后未发放的材料由各院系、研究生处自行留存3年,期间2024届毕业生可以正常申领签约。

6.本通知仅适用于2024届毕业生。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学校现行就业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就业指导中心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