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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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2024届毕业生就业材料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10-26   点击数:

2024届毕业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文件精神和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工作要求,根据工作安排,现将2024届《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就业推荐表)《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等就业相关材料的发放和使用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基础信息核实确认

1.11月10日前登录毕业去向登记平台(由数字校园统一认证登录),完成个人信息补充与核实。待全体毕业生核实无误并提交后3个工作日开始向各院系、研究生处发放制式就业材料。

2.需要补充的信息字段:生源所在地和家庭户口所在地以及联系方式。生源所在地是指入学前高考所在地;研究生如连续入学或虽参加工作但未落户,以本科入学前高考所在地为生源地,如入学前参加工作且在工作地已落户,以户口所在地为生源地。家庭户口所在地是指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原则上生源所在地应和家庭户口所在地为同一地区。

3.核实其他信息字段,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户口是否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注:选“是”,是指入学时户口已迁入学校集体户口;选“否”,是指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核实无误后提交。

二、就业材料申请与发放

1.完成个人信息核实后,点击就业服务→就业手续办理→就业材料申领。

2.到所在院系就业负责老师处登记、领取就业推荐表。

凭“就业推荐表用人单位回执”一联或“用人单位接收函”(拟录用通知)到所在院系就业负责老师处核实就业协议书信息,审核通过后直接在负责老师处登记、领取就业协议书。

3.就业推荐表按照“应发尽发”原则管理,确保毕业生求职阶段人手一份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按照“按需发放”原则管理,毕业生凭就业推荐表回执或接收函申领,各院系、研究生处指导毕业生规范完成签约。

三、就业协议书签订流程

1.领取就业协议书(流程见第二条);

2.毕业生补全个人基本信息栏,由用人单位填写并签字盖章(无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需要有人事接收权限上级单位签字盖章)后返回学校;

3.由所在院系就业负责老师审核基本信息,核实无误后在“学校推荐意见”栏“院(系、所)意见”处加盖各院系公章;

4.毕业生执院系加盖公章后的就业协议书,交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并签字盖章,签章齐全后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各留存一联。

四、就业材料管理使用规定

1.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求职必备材料,是应届生身份的凭证。就业协议书是用人单位核实毕业生信息及接收毕业生的凭证,是高校进行就业管理及办理落户手续的文件依据。

就业材料管理按照“总量控制、规范使用”原则,每位毕业生(已保研毕业生和定向生除外)只有一份就业推荐表和一份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可复印使用,效力等同原件;就业协议书不可复印使用。

2.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适用范围包括我校2024届本科、硕士全日制毕业生(包括三年制硕士研究生)。

获得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本科毕业生、定向培养的硕士研究生不再发放就业材料。

3.取消报到证后,就业协议书作为毕业生签约就业落户及档案转接等事项的唯一凭证,原则上只有在用人单位明确可以接收毕业生户口及档案前提下才能签订。

4.如用人单位在不接收户口档案情况下或在求职阶段就强制要求毕业生提供就业协议书,各院系、研究生处在告知毕业生风险并签署个人承诺书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同时做好跟踪指导服务,杜绝毕业生权益受侵现象发生。

5.为确保毕业生权益,学校作为就业协议书的最后鉴定审核方,应先由用人单位签章,再依次由各院系(本科生)/研究生处(研究生)和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签章。

6.如用人单位要求学校提前鉴定签章,用人单位应出具情况说明(电子版或纸质版均可)。

7.签订就业协议书后涉及改签的,按现行管理规定,需符合京内到京外、东部到西部、城镇到乡村的去向变更或由企事业单位改签到党政机关的情况。

8.用人单位提出违约的,由单位出具书面材料说明情况,经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毕业生可申请新的就业协议书另行求职,学校支持毕业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9.为方便毕业生签约,毕业生签约过程中产生的申请或附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就业推荐表回执、接收函、承诺书),由各院系、研究生处审核后留存,不再返回就业指导中心。

流程优化后,毕业生在最后到就业指导中心鉴定签章前可以“一趟不用跑”。

10.毕业生离校后未发放使用的材料由各院系、研究生处自行留存3年,期间2024届毕业生可以正常申领签约。

就业指导中心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