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健康成才,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国际关系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国关院发〔2021〕8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级奖、助学金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与学习成绩排名均位于所在年级本专业前10%;
3.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与学习成绩排名超出10%但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文艺活动和劳动锻炼,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评定达到80分及以上,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与学习成绩排名均位于所在年级本专业前40%;
2.经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同等条件下,品学兼优的烈士子女、英模子女及孤儿优先。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文艺活动和劳动锻炼,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评定达到70分及以上,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四、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2.经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同等条件下,品学兼优的烈士子女、英模子女及孤儿优先。
五、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1.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其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至3档。
六、评审程序
1.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本科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主任,学生处、教务处、科研管理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各院系党总支副书记、校团委书记、政治理论教研室主任、体育美育教研室主任为成员,奖学金评审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各院系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由院系主要领导牵头。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于每年10月完成。
3.根据上级当年下达的名额,奖学金评审办公室提出我校的名额分配方案,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将名额划拨到各院系。
4.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2、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5.各院系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院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拟获奖名单进行公示后,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上报奖学金评审办公室。
6.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核奖学金评审办公室汇总的名单,经无记名投票批准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作为入选名单,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7.全校公示无异议后,由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将获奖名单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再按要求报主管部,并抄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后生效。
七、奖学金发放、管理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由学校分两学期发放给学生本人。
2.严格执行《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国际关系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奖学金和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附则
本办法经2022年3月15日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经2023年4月4日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对部分条目进行微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