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掌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全面推进精准资助,为学校资助工作打好基础,保证国家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的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均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研究生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研究生部、各院系、研究生各学科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学生处负责组织和管理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和管理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院系、各学科组成立认定工作组,本科生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认定工作组组长,研究生以学科组组长为认定工作组组长,成员包括学科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导师等相关人员。负责本院系、本学科组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本科生以年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年级人数的10%。
研究生以专业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专业人数的10%。
第五条 认定时间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学年进行,每年9月份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10月15日之前完成,每学期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学生家庭如有突发或特殊情况,可以随时提出认定申请。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生处、研究生部和各院系、学科组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事项,做好资助政策宣传。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国际关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如学生有以下证明家庭经济情况的有效材料,应同时提交以作为认定依据。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提交有关部门发放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证件的复印件;
2.如父母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学生本人和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治疗且开销较大的,需提供县级及以上的医疗单位疾病证明;
3.如家庭成员失业,需附家庭成员的失业证明复印件,并注明失业时间及是否已再就业;
4.其他能够证明家庭经济情况的有效材料。
如证明材料如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年级(专业)评议。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对提交认定申请学生的日常消费、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认真填写《国际关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表》,并结合《国际关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学生填写的申请认定理由,认真研究,充分讨论,初步确定本年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本科生报本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研究生报本学科组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院系、学科组审核与公示。院系、学科组认定工作组对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材料和初步认定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如有异议,应进行调整。
院系、学科组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认定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在本院系、专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如对公示名单和认定档次有异议,可向所在院系、学科组认定工作组反映情况。院系、学科组认定工作组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院系、学科组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学生处或研究生部提请复议。学生处和研究生部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对原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五)院系、学科组汇总。各院系、学科组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填写《国际关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
(六)学校汇总与审核。学生处和研究生部负责汇总各院系、学科组审核通过的《国际关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国际关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并建立档案。
(七)初次申请认定的学生必须遵从以上程序。上学年已认定的学生申请继续认定时,各院系、学科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查、调整。对情况属实者,上报时只须提交《国际关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
第七条 申请条件和认定档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档;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2.来自艰苦边远地区或农村地区的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学生;
3.学生本人或家庭突遭不幸(如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学生;
4.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少;
5.父母双方下岗(失业),经济收入少;
6.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治疗且开销较大,导致家庭无力承担学生在校期间基本费用;
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下岗(失业),并缺少经济来源;
2.单亲家庭且经济条件较差;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或多个子女同时就读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
5.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中老、幼、病、残无经济收入成员多的学生;
2.来自艰苦边远地区、国家级贫困县或农村地区的学生;
3.国家贫困专项招生计划的学生;
4.家庭负债较多,对在校生活学习造成一定影响的学生;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四)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但不满足上述评定条件的,各院系、学科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另行向学生处、研究生部申报。
第八条 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但有下列行为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酒吧、歌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其家庭收入水平或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四)其他经学校认定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行为。
第九条 认定与档案管理
(一)学生处和研究生部根据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批结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个人档案和数据库;个人档案包括《国际关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处、研究生部保留复印件,原件由各院系、学科组留存;
(二)各院系、学科组应建立本院系、学科组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和数据库并妥善保管;
(三)学生处、研究生部和各院系、学科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学生应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调整原认定结果。
(四)学校和各院系、学科组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和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国际关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处、研究生部在9月份向在校生发放《国际关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结果将作为学校发放各类助学金和安排本科生勤工助学岗位、研究生“三助”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学生处、研究生部和各院系、学科组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全过程接受上级部门和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9年7月1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和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