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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3-1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北京高校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相关规定以及共青团改革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以下简称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做好推优工作是新形势下依靠党建带动团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途径,是规范党员发展程序,保证党员发展质量的必要程序。

第三条 推优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四条 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

(三)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

(四)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和公益志愿服务活动,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志愿服务;

(五)学生团员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六)教职工团员爱岗敬业,履职尽责,立足岗位争先创优,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七)具有1年以上的团龄。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

(一)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的;

(二)获得学风建设形象大使的;

(三)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

(四)在学科专业竞赛或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奖励的;

(五)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

(一)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

(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

(三)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

(四)受到法律法规惩处的;

(五)受到校规校纪处分且处于处分影响期的和处分影响期结束不足一年的。

第七条 被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受到法律法规惩处和校规校纪处分的,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推优工作一般于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

第九条 推优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团支部向所在团总支提出召开推优工作大会申请,经批准后,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会议,会议须有不少于五分之四的应到会团员参加方可召开;

(二)团支部书记宣读符合推优资格条件的候选团员名单,候选团员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发挥作用、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三)支部其他团员对纳入推荐范围的团员情况开展评议,并可就关心关注的具体问题向候选团员提出询问;

(四)参会团员对符合推荐条件的团员进行无记名投票,现场计票并公布计票结果,并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下达的名额数确定拟推荐人选,拟推荐人选须获得不少于到会团员五分之四以上赞成票;

(五)团支部委员会结合拟推荐人选的日常表现进行考察审议,作出综合评价,提出支部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所属团总支委员会审议;

(六)团总支委员会汇总所辖各支部推荐结果后,对推荐人选在本总支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院团委审核;

(七)院团委审核无异议后,由团总支委员会向相应党支部做正式推荐。

第十条 推优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院团委统筹实施,各团总支在各党总支(党支部)的直接领导下具体实施,各团支部在团总支的指导下落实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团组织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定期分析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的情况,坚持分层次培养,对他们的思想、工作和学习多方位地考察了解,确保推优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院团委负责对基层团组织的推优工作进行指导,对拟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团员的资格条件给予审核。

第十三条 院团委定期对推优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了解推优工作开展情况,把推优工作作为团组织工作和团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指导推优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国际关系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