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际关系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关系学院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院党委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国际关系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助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人文精神、创新能力的复合型卓越人才”为目标,坚持忠诚、勤奋、求实、创新的校训精神,团结凝聚全院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全院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领导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院党委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院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成立国际关系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院党委负责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委员由院团委书记、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工作的副部长和人事处、宣教处、教务处、保卫处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组成,另聘专家委员若干名。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并将结果提交院党委核准;负责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进行选聘、管理与考核;研究涉及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的其他重要问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团委,办公室主任由团委书记担任。
第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承担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牵头职责,对全院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七条 院团委承担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党建带团建工作要求,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学生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全院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
第八条 实行院内职能部门(内设机构)、院系党组织担任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制度。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九条 每个学生社团须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的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学生社团在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报告等。
第十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指导学生社团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一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院团委、人事处、宣教处、教务处等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发挥院系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本科生导师)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同等待遇,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聘、评奖评优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依规解除聘任。
第四章 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按以下类别划分: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其他类。
第十五条 国际关系学院全日制在籍在读学生,符合学生社团成立条件的,均可发起成立学生社团。
第十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不少于20名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规范的社团章程,章程内容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四)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各院系党组织;
(五)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向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一)成立学生社团申请书;
(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思想表现、综合测评成绩及排名;
(三)社团章程草案;
(四)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
(五)指导教师确认书。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集中受理成立社团的申请,原则上于每年的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各一次集中开展受理审批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注册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情况、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指导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社团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未按期提交年审材料的,视为社团自行解散,并由学生社团建设评议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告解散。
第二十条 根据学生社团开展工作和活动情况,对于表现优良的学生社团和社团负责人,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社团;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院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院党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视情况运用法律手段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五条 国际关系学院所有学生社团成员须为本校全日制在籍在读学生, 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二)对所在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按社团章程规定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四)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等问题。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和社团章程;
(二)按照要求定期在社团注册;
(三)执行社团成员大会或社团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四)按照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议事和事务决策机构。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须召开全体成员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已注册成立的学生社团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其中,社团成员数不超过100人的,原则上须召开全体成员大会;社团成员数超过100人的,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团成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社团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建设坚持政治引领,有条件的学生社团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所有学生社团均须建立临时团支部。临时党(团)支部负责组织社团内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和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团)支部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团)费,不选举党(团)代表,不作为独立单位参与党(团)内的评优评奖。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鲜明,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道德品行端正,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奉献精神,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学有余力,学习成绩良好,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的前50%;
(四)组织能力突出,熟悉本社团业务内容;
(五)具有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为学校建设发展做贡献的意识;
(六)未受过任何校纪校规处分。
第三十二条 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
(三)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承担主要责任的;
(四)经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适宜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三十四条 院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指导下开展学生社团负责人遴选工作。基本程序为:社团提名推荐,团委审查资质,社团全体成员大会(代表大会)公开选举,对拟任人选考察公示,报社团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设立内部工作部门或团队的,部门或团队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院团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强化学生社团评价激励,将学生社团负责人纳入学生干部评优评奖范围。
第三十七条 在党委学生工作部指导下,院团委每年一次组织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考核评价,从社团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建设、活动开展和助力学校各项工作情况、丰富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考核,并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评价结果。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三十八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活动。学生社团应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组织活动须经集体决策,并报指导教师同意、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学生社团开展以下类型活动,除履行前述审批流程外,还需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报院团委审批:
(一)邀请校外人员、机构组织或校外媒体来学校参与或联合举办的社团活动;
(二)以学生社团名义赴校外参与或举办活动;
(三)向非本社团成员开放的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或印发内部刊物,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建立宣传平台或印制刊物前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四十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院团委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视情节情况,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四条 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支持学生社团正常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院团委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所有资助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支出和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