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探亲、旅游的管理和服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学生,是指在我院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和研究生(定向和委托培养形式除外)。
第二节 学生出国(境)类别
第三条 学生出国(境)分为学习交流类和探亲旅游类。其中学习交流类分学院选派交流、个人应邀交流和学生自主出国(境)自费留学。
(一)学院选派交流包括:
1. 学院与国(境)外院校签署的一学期至一学年的长期留学和实习项目;
2. 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境)留学项目;
3. 由学院或院(系)、处组织的3个月以内的短期学习交流项目,包括课程学习、实习、学术竞赛、国(境)外学术会议、游学等;
4. 由外单位组织并要求我院选派学生参加的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
(二) 个人应邀交流包括:
1. 学生个人应邀参加短期出国(境)学习、交流或参会等;
2. 学生进入外国驻华使领馆实习、交流等视为个人应邀出国(境)行为。
(三)学生自主出国(境)自费留学;
(四)探亲旅游类包括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等事项。
第三节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生出国(境)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工负责,严格审核把关。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统筹协调学院选派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包括与国(境)外合作院校工作联络,发布相关通知,组织遴选,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做好学生行前教育、归国报告、定期回访等工作,并协调校内各院(系)、处推动相关项目顺利开展。
第五条 教务处参与学院本科生出国(境)项目遴选,负责学习交流类出国(境)本科生学分转换、学籍管理工作,以及非毕业年级本科生个人自主赴国(境)外学习的审批。
第六条 学生处参与学院选派本科生出国(境)项目遴选,负责审核出国(境)学习交流本科生的违纪情况,负责本科生非假期特殊情况赴国(境)外探亲、非毕业年级本科生个人自主赴国(境)外学习申请备案,负责本科生赴国(境)外出国学习交流延期毕业审批等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处参与学院研究生出国(境)项目遴选,负责学习交流类出国(境)研究生学分转换、学籍管理工作,负责非毕业年级研究生个人自主赴国(境)外学习的审批,审核出国(境)学习交流研究生违纪情况和研究生赴国(境)外出国学习交流延期毕业的审批等工作,负责相关项目的教学组织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教学院(系)、处负责对学生申请出国(境)事宜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健康状况等方面,并将审核结果报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获批学生的院(系)、处内请假、审批和返校报到等相关手续;负责本院(系)、处派出学生在外所选课程的确认和归国课程认定;指派指导老师与在外学生定期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与学习情况,并给予指导。
第四节 申请、选拔及审批
第九条 出国(境)学习交流学生均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申请时应为我院在籍学生,年满 18 周岁;
(四)身心健康;
(五)符合各类项目及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六)符合申请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七)诚实有信,如有隐瞒、提供虚假证明的情况,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院选派出国(境)学习交流类项目选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本人申请、院(系)处审核、学院审批、择优选派”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各类项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转发遴选通知和选拔条件,由学院组织的其它出国(境)类项目由对外合作处协同相关部门发布遴选通知和选拔程序,各院(系)、处进行初选。
第十二条 学院选派出国(境)学习交流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同相关部门对初选学生进行复审,并将选拔结果在校园网公示。
第十三条 学院选派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学生公示期结束后,学生须填写《国际关系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审批表》(附表1),本科生由所在院(系)、教务处和学生处签署意见,研究生由研究生处和导师签署意见,连同家长知情同意书,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并经主管院领导和外事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应邀短期出国(境)交流(含进入外国驻华使馆领交流、学习等),应在学院工作时间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际关系学院学生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表2),本科生由所在院(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研究生由研究生处审批存档。学生个人应邀参加境内涉外活动(含线上)的,须向所在院(系)、处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系)、处批准后存档。
第十五条 学生自主出国(境)自费留学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毕业生自主出国(境)留学,应在毕业当年的5月30日前按照要求填报就业去向(选择出国或出境留学一项),并上传申请学院的录取通知书,经学生处审核后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户口档案随转至生源所在地人社部门或人才服务中心。
(二)非毕业生自主出国(境)留学,应在学院工作时间内向所在院(系)、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际关系学院学生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表2),本科生由所在院(系)报教务处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处备案;研究生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学生持审批表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在教务处/研究生处办理退学或休学手续。
(三)学生自主出国(境)自费留学,原则上应在学院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有关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出国(境)旅游、探亲、访友,只能利用寒暑假和其它国家法定假期进行。学生须在学院工作时间内提出申请,填写《国际关系学院学生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表2),由各院(系)、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学生持申请表到学院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未遵守以上规定进行上报审批而私自出国(境)或进出外国使领馆的,参照《国际关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国关校发〔2017〕25号)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节 出国(境)手续办理
第十八条 学院选派出国(境)学习交流的学生,由国际交流合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十九条 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追责”的原则,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学生须接受行前教育,并严格履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学生出国(境)前,应按学院规定办理请假、退宿、学籍变动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出国(境)前须按时交纳学宿费,未按规定交纳学宿费的学生,不得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办理出国(境)手续过程中,如出现违纪或不诚信行为,学院有权告知境外相应部门,严重者取消其派出资格。
第六节 学生在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所在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守我院和外方交流院校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学院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学院利益及声誉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学院指导教师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国(境)外期间自行购买医疗保险,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如遇到特殊困难或意外事故,应及时与国(境)外合作学院和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联系,通知我院的派出部门和国际交流合作处,采取妥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院选派赴国(境)外长期学习的学生,在到达驻地一周之内,及时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所在院(系)、处及指导老师,一个月内将选课单报所在院(系)、处审核。
第二十七条 学院选派出国(境)交流学生应严格按照既定学习计划和学习期限在外方交流院校学习,并定期与所在院(系)、处及国际交流合作处保持联系,每月汇报一次学习生活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院选派出国(境)交流学生原则上不得擅自更换学校、延长或缩短交流期限,不得擅自转往第三国居留。如因学习计划变更、身体状况、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中止、终止或延长学习期限的,或因故需要调整学习单位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调整学习计划。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学习计划、交流院校、交流期限的,返校后不予进行学分认证,并给予取消学籍并依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的处罚。
第七节 未按计划派出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获批参加学院选派出国(境)交流项目后,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得退出项目。退出项目者需提交书面申请,详实写明退出事由,征得所在院(系)、处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申请。已办理离校手续者需办理复学手续,恢复正常在校学籍状态。
第三十条 学生退出项目造成不利影响的,取消退出项目者申请其他交流项目的资格,相关情况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向学生所在院(系)、处进行通报,各院(系)、处应当积极协助处理并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执行“诚信公示”制度,对退出项目的行为记入学生在校诚信记录并进行公开通报。
第八节 费用、资助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参加协议互免学费项目的学生须按期缴纳我院学费,免缴外方交流院校学费;交流期间占用床位的需按标准缴纳住宿费。其他涉及学生相关费用减免事项须经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各类项目资助按国家留学基金委经费管理规定办理;学院资助的学习交流项目按照我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凡资助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的项目需在项目遴选中明确说明资助范围及金额。学生申请资助时需在《国际关系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审批表》(附表1)的经费栏里明确写出资助项目、经费来源及预算。
第三十四条 所有经费使用须符合我院财务规定。凡申请学院经费资助出国(境)的学生需经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节 学分认定及学籍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交流期间,我院为其保留学籍,出国(境)学习交流时间计入修业年限。其中,学生自主出国(境)自费留学的,在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前,应办理休学手续,修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含两年),且须每年申请一次。
第三十六条 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结束后,学生须在一周内(如遇寒暑假期,须在开学报到时间)向所在院(系)、处报到,办理销假、复学、注册等手续,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归国情况报告和国(境)外学习交流报告,协助进行相关交流项目推介工作。不按期返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院将按规定办理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学生领取官方正式成绩单后应及时完成学分认定手续,学生所修课程学分由各系参照学生培养计划认定,并报教务处、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可认定学分的境外高校范围为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公布的国外大学名单中认可的高校。
第三十九条 可认定学分的出国(境)学习学生范围如下:
(一)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留学等项目选派的学生;
(二)我院正式与国(境)外高校签署交流协议并经教务处、研究生处备案的交流合作项目选派的学生;
(三)经学院审核批准的自主联系到境外高校学习的学生。
第四十条 可认定学分的学习期限如下:
(一)国家公派和学院选派到国(境)外高校学习的学生,按照项目规定的实际学习期限予以认定;
(二)经批准自主联系到国(境)外高校学习的学生,如欲进行学分认定,连续出国(境)学习时间应在8周或以上,最长不超过1年;
(三)毕业前的春季学期原则上不批准出国(境)学习。
第四十一条 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规则如下:
(一)学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必须经所在院(系)、处的同意,并将填写好的《国际关系学院学生出境学习预选课程转换表》(附表3)报教务处、研究生处备案。未经备案的课程将不予进行学分转换;
(二)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向所在院(系)、处提交其在国(境)外学习的正式成绩单,填写《国际关系学院学生出境学习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附表4),并提交所在院(系)、处;
(三)各院(系)、处审核成绩单、《国际关系学院学生出境学习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附表4)并签字后,将相关材料分别提交教务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签字认可后将相应信息录入学生成绩系统;学生如申请将所修读课程学分转换成辅修专业学分,需经辅修专业开课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学生申请课程转换和成绩认定以一次为限,一经确认不得修改。教务处不受理学生个人提交的成绩转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