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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3-1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工作要求,全面贯彻《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大学生德智体美劳进行全面评价的重要方式,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定性评价与定量测评相结合,静态测评与动态考查相结合,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综合发展状况。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对象为国际关系学院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当年入校新生),测评结果是学生参加各类评奖推优、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就业择优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与所在学年综合素质测评:

(一) 因私出国(不包含经学校批准出国交流的学生)、休学、病假、事假等时间超过 3 个月者。

(二)未经批准不参加军训者。

第二章 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由学业、全面发展、实践创新和附加 项目四部分组成。其中学业、全面发展、实践创新三部分在总评分中分别占 80 分、 10 分、 10 分。各院系可按照实际情况增设不 超过 5 分的附加项目。综合素质测评基数为 100 分+5分。

第六条 学业测评办法

学业分 = GPA/4.0 × 80。

GPA 计算科目为该学年内开设的所有通识教育课程和专业课程,不包含辅修课程及实践育人环节的各种活动与课程。

学业分的计算和审核由各院系负责。

第七条 全面发展测评办法

全面发展包括对思想修养、学习态度、身心健康、文明行为、公益劳动、美育发展六方面的评价,满分为 10 分。由各院系制订实施细则向学生处备案后,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考察内容如下:

(一)思想修养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具备健全的人格,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二)学习态度

坚持勤奋、严谨的优良学风,尊敬师长,认真参与教学活动,学习态度端正,按时上课,按时并诚信完成课业任务,不断提升自身的知识和能力。

(三)身心健康

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注重提高心理素质, 努力增强情绪控制力、挫折耐受力、生活自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保持 良好的学习生活状态、精神面貌及和谐的人际关系。

(四)文明行为

注重仪容仪表,言谈举止大方得体,能团结班级和宿舍同学,能正确处理个人、社会与集体的关系,乐于奉献,能帮助有困难的同学。

(五)劳动实践

积极参加校内外大型活动的服务工作,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劳动实践活动,以及勤工助学、创业实践、校园卫生、文明寝室建设等劳动实践。

(六)美育发展

积极参加艺术展演, 积极参加艺术团队、阅读朗读分享、新媒体展示、学院特色文化建设等活动。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受处分学年的全面发展测评记为 0 分; 受到校级通报批评、院系级通报批评者,每通报一次分别扣除 1 分、0.5 分。

第八条 实践创新测评办法

实践创新是指学生充分发挥自身特长、创造精神并能在学科 竞赛与科研活动、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生党建与 团学工作、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的能力。

实践创新测评采取相对分计分方法,满分为 10 分。计算方 法为:实践创新分 = (本人实践创新原始分/本专业同年级学生 实践创新最高分) × 10。

(一)学科竞赛与科研活动

1.学科竞赛指在教务处、各院系备案的各种学科竞赛,按下表计算得分。

赛事等级/获奖等级

最高奖

第二档次奖

第三档次奖

第三档次团队成员

国家级(含跨国)

10

8

6

5

省部级

8

6

4

3

校级

5

4

3

1

国家级、省部级学科竞赛由教务处负责在备案项目范围内认定,每专业在教务处备案的项目不超过 5 个。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及奖励办法参看《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学科竞赛组织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

各院系可按照专业特点设立若干个学科竞赛项目,项目名称报学生处备案,按校级项目认定、计分。

同一项比赛的参赛者,在多个层次获得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得分,不可重复或累计计算。

学科竞赛的赛事级别,依据主办方的级别确定。以团队形式参加学科竞赛并获得奖励的,团队负责人按上表各级别的最高、第二档、第三档三个档次给予加分,团队成员在同一级别内降低一档加分。团队负责人和成员名单依据参加活动的申报材料确定。

2.科研活动是指由科研管理处组织的大学生学术支持计划,立项并完成验收后,按结项等级计分。

结项等级为“优秀”的,项目主持人计 3 分,项目参与者计 2 分;结项等级为“合格”的,项目主持人计 2 分,项目参与者 计 1 分。项目主持人和团队成员名单依据结项材料确定。

每名学生每学年主持或参加的学术支持计划总数不超过 2 个(其中主持不超过 1 项、参与不超过 2 项)。如有超过的,按 2 个项目计分。

(二)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

1.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是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团中央及团市委、学校或其他相关组织机构举办的创新创业与社会实践活动,包括“互联网+”创新创业比赛、“京彩大创”创新创业比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青创北京(创青春)”创新创业比赛以及大学生主题社会实践等系列比赛和实践活动。不同等级赛事或活动按下表计算得分。

赛事等级/获奖等级

最高奖

第二档次奖

第三档次奖

第三档次团队成员

国家级

6

5

4

3

省部级

4

3

2

1

校级

3

2

1

1

2.以团队形式参加上述实践活动并获得奖励的,团队负责人按上表各级别最高、第二档、第三档三个档次给予加分,团队成员降低一档加分。团队负责人和成员名单依据参加活动的申报材料确定。所有项目加分只取最高分,不得累计。获奖奖项不区分等级的,统一按“第三档次奖”计算。

(三)志愿服务

1.志愿服务加分以一学年内的志愿服务工时数为统计单位,工时上限为 60 小时,超过 60 小时按 60 小时计,满分 5 分。加分标准为:志愿工时计分=本人本学年实际志愿服务工时(最高计 60 小时) /60 × 5。

2.志愿服务工时由校团委审核认定。

(四)学生党建及团学工作

1.学生党建及团学工作得分指在学校、院系、班级等各级党组织及团学组织,以及在校内各类由在校学生承担主要工作的组织机构中定期从事工作且不领取报酬而授予的得分项目。主要分为 5 类组织机构:学校级别组织、 院系党总支及学生支部、院系级别组织、学生社团、班级组织。在上述组织机构工作达到 1 学年者,按照下表计分:

类别

从事工作类型

分值

学校级别组织

执委(主席团)

5

下设团队(部门)负责人

3

干事

1

院系党总支、学生支部

支部委员及专项工作负责人

4

党小组长

2

助理

1

院系级别组织

执委(主席团)

4

下设团队(部门)负责人

2

干事

1

学生社团

A类社团负责人

3

B类社团负责人

1

班委(班级)团支部

团支部书记、班长

3

委员

1

2.学校级别学生组织及工作人员由校团委审核确认。

3.院系学生党建工作、院系级别组织、班级组织及工作人员由各院系审核认定。

4.学生社团类别以校团委发布的社团类别划分目录为准。

5.在多个组织内担任职务的,只取加分最高的一项。

(五)文体活动与竞赛

1.文体活动按照下表计分:

项目类别

活动级别

最高奖

第二档次奖

第三档次奖

参与分

文艺汇演、 体 育竞赛及其他

赛事活动

国家级

5

4

3

2

省部级

4

3

2

1

校级

3

2

1

1

2.文艺汇演:限校级及以上单位举办的大型文艺演出(含重 大纪念日活动)。

3.体育竞赛:校级仅限校运动会(集体趣味项目除外);省部级、国家级指以学校代表队(须经体美部审核确认)名义参加由相关体育赛事主办单位正式发文组织的体育竞技比赛的运动会和单项赛事。

4.其他赛事活动:限校级辩论、演讲、征文等由校团委举办或经校团委审核确认并推荐参加的比赛。

5.文体活动的级别根据活动主办单位的级别确定。非赛事类文体活动按照级别加参与分,赛事类文体活动按照赛事级别与获奖档次加分,未获得奖项不予加分。同一个活动中获得多项奖励的,只取最高分。

6.文体活动加分上限为 5 分,超过 5 分按照 5 分计算。

(六) 上述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生党建及团学工作、文体活动的加分认定规则,见本文附件“本科生综合素 质测评社会实践等加分认定细则”。

第九条 附加项目

各院系可根据各专业培养特点拟定附加项目。同一学生加分分值不超过 5 分, 同一项目加分分值不超过 3 分。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组织程序

1.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展。学生处负责整体部署和结果审查,教务处、科研管理处、团委、体育美育教研室等部门出具审核认定材料,各院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测评工作并将结果上报学生处。

2.所有参加测评学生须在限期内提供有效证明,逾期不提供的,不予评分;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评优资格并依据“国际关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申诉与异议

对综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同学可在规定时间向各院系提出复议。各院系应当及时做出处理意见,并告知相关同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 2023 年 4 月 4 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国际关系学院学生 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国关院发〔2022〕10 号) 同时废止。

附件: 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社会实践等项目加分认定细则

附件:

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社会实践等项目加分认定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中创新创业比赛、社会实践等项目的加分认定办法,切实提升相关项目加分认定的科学性和公开公正性,制定本细则。

一、创新创业竞赛

主要包括以下 2 部分内容:

(一) 教育部牵头举办的“互联网+”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比赛和北京市教委牵头举办的“京彩大创”创新创业比赛。参加校内选拔比赛获奖的按校级比赛计分,参加北京市赛事获奖的按 “省部级”计分,参加教育部赛事获奖的按“国家级”计分。

(二) 团中央牵头举办的“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活动和团市委牵头举办的“青创北京(创青春)”首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在校内选拔中获胜的按校级比赛计参与分,参加团市委赛事获奖的按“省部级”计分,参加团中央赛事获奖的按“国家级”计分。

二、社会实践项目

(一) 主要包括学生处(校团委) 组织举办的暑期社会实践项目, 大学生寒暑假“返家乡”社会实践项目, 其他自行参加的由各地各级教育工委、教委、团委组织举办的社会实践项目。

(二)参加上述项目且能提交有效证明的予以承认并给予计分,计分分值为 1 分/人 ·项目 ·学期。参加竞赛并获得奖励的,按照奖励级别予以计分; 奖励不分档次的,团队负责人按照主办方级别对应的参与分上调一档给予计分,团队成员计参与分。同一项目只取最高获奖等级的加分,不累加计分。

三、志愿服务

(一) 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

1.学生处(校团委)牵头负责学校的志愿服务工作。校内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均可设立志愿服务项目及招募志愿者。各职能部门设立志愿服务项目的,应报学生处(校团委) 备案立项,并由学生处(校团委) 统一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志愿者招募工作由立项单位组织实施。

2.各院系面向本院系学生的志愿服务项目,可自行立项自行组织;面向全校的志愿服务项目,应向学生处(校团委) 履行备案立项手续,并由学生处(校团委)统一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

3.学生自行申报参加校外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的,需在事前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所在院系提出备案申请,经批准后参加 并在活动结束后提交有效志愿服务证明。

(二) 志愿服务工时的认定

1.志愿服务工时按照“谁立项谁组织谁认定”的原则执行,工时认定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

2.各团学组织举办的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活动不作为志愿服务项目, 不记录工时;但因工作需要且自身工作力量确实不足的,可按照组织隶属关系向本组织主管部门申请志愿服务项目 立项及招募志愿者,招募信息须经学生处(校团委) 统一公开发布,所招募的志愿者不得为本组织成员。

3.学生志愿服务联合会(简称志联)负责工时的复核及录入综合测评系统工作。学生应在完成志愿服务项目后 7 天内通过综合测评系统提交认定信息,或直接向“志联”提交书面工时证明。所有志愿服务工时录入综合测评系统前, 由“志联”进行不少于 5 天的公示。

四、学生党建及团学工作

(一) 学生组织的审批认定

1.学校级别组织由学生处(校团委) 负责审核认定。凡新成 立学生组织拟认定为学校级别的, 须经学生处(校团委) 召集学 工副主任会议予以研究认定。未经认定的,不纳入综合测评团学 工作计分范围。

2.院系级别组织由各院系审核确认。

(二) 执委和部门负责人职数

1.学生会组织按照团中央、全国学联的有关文件规定设置主 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及部门负责人。

2.学生社团一般设置 1 名负责人, 社团成员数达到 40 人及 以上的, 可设置 2 名负责人。

3.其他团学组织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执委(主席团) 职务和下设部门(团队),组织负责人(主席团、执委等)职数 不超过 3 个, 下设部门(团队) 不超过 4 个, 每部门(团队) 负 责人不超过 2 名。学生艺术团下设团队按照专门艺术团队实际数 量认定。

五、文体活动

(一) 文艺汇演

1.文艺汇演指由学校职能部门牵头组织的综合性文艺演出,一般包括迎新晚会、校级艺术表演竞赛决赛以及因重大纪念日或纪念活动而组织的综合性演出。各学生艺术团队组织的专场演出以及其他团队参加专场演出助演的不作为综合素质测评加分项目。

2.参加学校上级单位、北京市教工委和教委、北京团市委的各项演出任务或应要求参与录制节目(含录制视频)的,计参与分。

3.参加校外文艺演出竞赛的, 按照赛事级别和获奖名次计分。

(二) 体育竞赛

1.校内体育竞赛中,仅对校运动会按照相关规则计分。

2.以学校代表队形式赴校外参加单项或综合性竞赛的,按照 赛事相应级别和获奖名次计分。该类赛事须是由教育主管部门、 体育主管部门或体育主管部门直属的各类协会组织的比赛。参赛 须经体育美育教研室书面批准。

(三) 其他活动

1.每院系每学期可选取一项代表本院系专业或文化特色的活动作为校级活动,参加该项活动的,按照校级活动给予综测计分。已列入学科竞赛的不重复计算。

2.组织举办临时性活动的,由学生处(校团委) 依据“综合 素质测评办法”研究确定是否给予计分, 并在组织活动的公告中 予以事前公告明确。

3.辩论队组织和参加的辩论赛,每人每学年作为计分项目的 赛事不超过 4 项;模拟联合国协会组织和参加的活动,每人每学年作为计分项目的活动不超过 4 项。因模拟联合国活动不具备竞赛性质,所有参加的同学可获得参与分,在活动中获得个人荣誉称号的,按照活动主办方级别对应的参与分上调一档给予计分。

本细则为“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的附件,与正文有同等效力,由学生处(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