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治校,规范学生校内申诉程序,保证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际关系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为处理学生校内申诉事项,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处处长、研究生部主任、教务处处长、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校团委书记和法律顾问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应有一定数量的学生所在院(系)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加委员会工作会议。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研究生和本科生申诉事项的管理。其他类别学生申诉事项的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生按照依法、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就同一事项只能向学校提出一次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须载明:
1. 申诉人的姓名、性别、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2.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 相关文件和证据;
4. 申诉的日期和本人签名。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与撤消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问询和调查。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的,要求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12日内,做出下列复查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充分或处理不当需要改变处理决定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3.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复查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参与审理学生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事件当事人的近亲属;
2.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除了申诉委员会建议且经学校同意暂缓执行的,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未做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该申诉的受理及处理,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投诉。
第十九条 学生在提起申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处理:
1.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
2.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
3.学校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际关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经2017年9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际关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