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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作者:   时间:2024-03-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际关系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研究生和本科生。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予以合理的处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处理,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视情况分别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根据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章 学生处分

第一节 纪律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学校违纪处理工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其它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的;

(二)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联络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

(四)曾经违纪经教育不改又重犯的;

(五)违纪主观恶意较大的;

(六)威胁、利诱或打击报复的;

(七)其它应予以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节 日常违纪行为与处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受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或其它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受拘留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有损大学生和学校形象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有滋扰、侮辱、诽谤、偷窥、猥亵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传看、传阅、复制、传播、出租、制作淫秽书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健康娱乐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公共场所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提供条件、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资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吸毒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盗窃、诈骗或以其它非法方式侵犯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下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定罪标准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定罪标准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权益的,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破坏消防设施、擅自修改、涂抹或移动消防标志,谎报险情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或具有放射性物品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损坏、移动交通标志或设施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破坏水电设施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破坏校园公共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损毁图书馆书籍、报刊、杂志等资料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实验或实习操作规程以及社会实践要求的,给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破坏学校标志物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扰乱校园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酗酒、哄闹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引起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加活动故意拥挤、起哄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妨碍老师或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处分;具有威胁报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按规定擅自以社团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审批擅自举行跨校活动、非法游行或集会的组织的及发挥重要作用或不良影响的参加的,给予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非法出版、散发、传播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的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具有人身攻击、内容反动或造谣惑众等情节的,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乱涂、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其它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九)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活动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编制传播破坏性、欺诈性信息,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不尊重他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在校内宿舍、教室、图书馆等禁烟区抽烟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非法经营或其它侵犯公私权益的,除依法上缴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举办募捐、非法经商活动的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酬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其它有关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制造噪音,给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饲养宠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扰乱学校宿舍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违纪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盗窃或骗取财产、服务及有价值的数据的,比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进行处理;

(二)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篡改、删除、增加或其它攻击集体或他人数据库、应用程序以及其它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恶意制造、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用他人IP地址或帐号,给予或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其它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违纪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利用网络违纪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视情节轻重网络管理部门将停止一定期限的网络服务。

第十八条 对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但未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先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打人造成轻微伤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打人造成严重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受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持械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为打人提供凶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预谋策划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动手打人或打架若出现一方或双方身体遭受伤害情形的,除纪律处分外,应对被害人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赔偿;受害人或其他有过错的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十九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本规定相近条款处理。

第三节 学业和考试违纪行为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节所称学业和考试违纪行为与处理适用于学校组织的采取各种不同方式进行的期中、期末考试,适用于学校组织的缓考考试、重考考试、免修考试、专项水平考试、选拔考试以及学校主办、承办、协办的各项国家考试、社会考试,及学位论文。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业和考试违纪行为分为以下四类:

(一)违纪;

(二)严重违纪;

(三)作弊;

(四)严重作弊。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进行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不服从管理,拒不改正或在同一场考试中重犯的,可取消该学生的考试资格,该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需重修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自带空白草稿纸的,未经允许借用或传递文具的;

(二)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就座的,未经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已交卷却未离开考场并在场内喧哗,影响他人答卷的;

(三)未按要求在考卷上填写考生信息的,未按考试信号开始或者结束答题的;

(四)考试中有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手势暗号的,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程度较轻的;

(五)经考试工作人员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严重违纪,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并保留相关证据,该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需重修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身体所能接触、控制范围内保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材料和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的;

(二)在国家级考试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做标记的;

(三)故意销毁本人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四)经考试工作人员认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或完成学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作弊,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并保留相关证据,该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需重修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翻阅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材料、纸条的;

(二)使用通讯工具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查阅或传递考试信息的;

(三)传递接受纸条、资料或试卷等物品的行为双方;

(四)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的;

(六)无论何种原因,试卷转至他人手中,不主动向监考人员声明的;

(七)故意销毁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九)教师在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可以认定为作弊;

(十)开卷考试(含调研报告、读书报告)、学位论文,学生涉嫌抄袭,经检测查重率超过学校规定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十一)经考试工作人员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考试或完成学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并保留相关证据,除接受学校教学管理、国家考试处理之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生作弊被发现后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影响考试秩序,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学生作弊被发现后毁坏、藏匿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作弊证据的,抢夺、偷取考试工作人员已暂扣作弊证据的;

(三)学生作弊被发现后不能认识自己的错误,拒绝作出检查的;

(四)组织或参与集体作弊的;

(五)向考场外发送或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六)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七)在校期间因作弊受到处分后再次作弊的;

(八)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九)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考试违纪或作弊,情节较轻并能认识错误的,给予批评教育,考试成绩有效;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应的违纪行为处理。

(一)考试结束后,采用各种方式要求教师提高成绩的而未达到目的,视情节轻重,认定为违纪以上行为;

(二)考试结束后,涂改、更换试卷,修改、伪造考试成绩,未达目的,为严重违纪行为;达到目的,为作弊行为或严重作弊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按相应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一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九条 违纪事件发生后,各院(系)部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学校根据违纪事件的种类与性质确定负责调查取证的主管部门。凡涉及国家安全、校园治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涉及日常行为管理与思想品德性质的,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部负责调查;涉及学业考务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部负责调查;涉及违反学生宿舍教室等有关场所使用规定的,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涉及违反网络管理使用规定的,由网络管理部门负责调查。

学校调查主管部门有权责成相关院(系)部或部门参与调查取证工作并提供有关调查材料。

对于性质种类复杂的违纪行为,应根据性质的轻重情况来确定相应的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一般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在14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十条 调查人员应注意保护被调查人员的隐私和相关权益。调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三十一条 调查应首先了解事件发生的事由、时间、地点、场所等基本情况,要特别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因果关系、情节和是否有危害及危害程度进行认真调查询问。

第三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三十三条 各院(系)部和相关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注意收集证据,注明证据的来源和出处,并做好证据的保存。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院(系)部或相关部门查清事实后,依以下权限进行处分审批备案: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院(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根据管辖范围分别报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部审批。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院(系)部讨论,根据管辖范围商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三)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四)保卫处、后勤管理部门、网络管理部门等单位在其业务职能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取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所在院(系)部和学生处。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关部门应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按学校规定程序和权限做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六条 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学校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纪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被处分学生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决定单位的印章及决定日期;

(六)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一式四份,经学生签字后,一份由有关院(系)部留存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由学校其它相关部门留存,一份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一份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部留存。

第三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设置6个月的处分期、严重警告设置8个月的处分期,记过设置10个月的处分期、留校察看设置12个月的处分期。

处分期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提出申诉且处分发生变化的,除免予处分外,处分期仍自原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按新处分决定执行。

处分期满,学生向所在院(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结业或毕业学生自离校后1年内,提供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思想品德和业务工作考核鉴定),经所在院(系)部根据学生表现做出鉴定后,根据处分性质报相关部门审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解除相应处分,给予解除处分决定书。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各相关部门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各院(系)部应当真实完整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节 听 证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应书面告知学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学生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在学校告知后5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的要求;在规定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四十条 听证会依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学校应当在听证的3日前,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的学生,并发出听证公告;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三)听证由学校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分的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五)当事人应遵守会场纪律,尊重听证主持人;

(六)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七)听证结束后,学校根据听证笔录,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节 送 达

第四十一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节 申 诉

第四十二条 按《国际关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说“以上”“以下”的处分,均包括本级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经2017年9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际关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国关发〔2008〕14号)同时废止。已按原《国际关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作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研究生部、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