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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学生应征入伍优待规定
作者:   时间:2024-03-28   点击数: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国防建设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鼓励学生参军入伍,向部队输送高素质人才,切实做好我院入伍学生的服务保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含新生)和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条 对退役后回原专业复学的学生,学院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对已修课程或修完总学时数五分之四的课程,因入伍未参加课程考试的,学院可参考其平时学习情况确定其该课程的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五条 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自学原专业课程,并根据本人的选课意愿和能力,填写补选课和免听申请,学生处(武装部)代办相关手续,具体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由教务处、研究生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学生退伍复学时,所在院(系)部应妥善安排学生复学。如学生因部队需要延迟退伍错过选课时间,学生处(武装部)应向教务处、研究生部说明情况,教务处、研究生部及相关院系应帮助退伍学生完成选课。各院系和研究生部应根据退伍学生已完成培养计划情况,协助其完成学业。

第七条 学生退伍复学后,申请转专业的经学院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各院(系)部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 学生夏季参军入伍,参加入伍前一学年的综合测评和评优评奖,各院(系)部应提前做好入伍学生的获奖统计和综合测评准备工作;如获得学院院级奖学金,在所获奖学金的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学生冬季参军入伍,参加复学后当学年的综合测评和评优评奖;如获得学院院级奖学金,在所获奖学金的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

第九条 应届毕业生参军退伍后由各院(系)部参照退伍当年的应届毕业生进行管理。

第十条 应征入伍的本科生在部队服役表现突出,退伍复学后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报考我院研究生,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院每年设立一定数量的退役大学生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

第十一条 学院每年设立一定数量的推免指标给我院退伍大学生士兵。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推免资格:

(一)我院纳入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或两次以上(含两次)被评为“优秀义务兵”;

(三)前三年所有课程平均绩点需满足学校规定的条件,无不及格记录;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违纪、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或受处分记录。

因部队需要延迟退伍的,可在学院推免工作开始时提出申请参加推免;各院系应在推免工作启动时及时通知仍在部队服役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国防奖学金奖励入伍取得军籍的学生,奖励金额为一次性每人10000元。

第十三条 学院对应征入伍的学生实行住宿费补偿,学生入伍后,学院为学生发放住宿费补偿金,补偿金额按照学生实际已缴纳的住宿费执行。学生退伍复学后,学院免除剩余学年的住宿费。毕业生退伍返校后,学院免费提供一学年住宿并为其办理校园卡。

第十四条 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及相关院(系)部应积极为退伍学生提供职业辅导、就业推荐等帮助。

第十五条 学生处(武装部)和各院(系)部在春节等节日开展入伍学生、退伍复学学生及家属的慰问活动。

第十六条 入伍学生除享受我院优待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区规定的优待政策。

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2020年7月20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