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3-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本科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研究生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研究生部、各院系、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配合学生处开展相关工作,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学生处下设勤工助学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院系应配合勤工助学中心,积极引导、推荐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或配合学生处做好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中心职责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一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二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配合计财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八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九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学校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勤工助学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处勤工助学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勤工助学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最高劳酬标准为480元/月。学生每月承担32小时(每周8小时)的工作量,发放酬金480元。如月工作量不足32小时,则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15元。

第二十五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5元。

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勤工助学中心从学生奖助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八条 校内用人部门要严格记录学生考勤,如实填写《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勤工助学考勤表》,于次月第三个工作日前报送勤工助学中心。临时岗位酬金,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随下月勤工助学酬金一同发放。勤工助学酬金发放由勤工助学中心汇总至计财处,由计财处发放至本人银行卡。

第七章 勤工助学活动申请和审批流程

第二十九条 每学年初,勤工助学中心向校内各部门发布申报本科生勤工助学岗位的通知,各拟聘用部门根据需求填写《国际关系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并交至勤工助学中心。勤工助学中心汇总后将岗位报本科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并统一公布。

第三十条 本科生根据岗位设置自愿申报,填写《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到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交至勤工助学中心汇总。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中心将学生申请材料提交各用人部门。各用人部门对申请学生进行选拔面试,将拟聘用名单报勤工助学中心汇总。勤工助学中心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章 申请条件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

(三)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

(四)工作积极、认真,具有较强的责任感;

(五)学习刻苦,思想进步,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三条 管理规定:

(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开展,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由缺席正常教学活动;

(二)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工作纪律,服从用人部门的管理和考核,对工作内容严格保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严格遵守用人部门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要求,不得擅自离岗,不得迟到早退;

(四)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不得擅自离岗或将岗位转让他人,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提出申请;

(五)每名同学只能参加一个勤工助学岗位的活动,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者多个岗位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及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工作纪律;

(二)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由,缺席正常的教学活动;

(三)不服从用人部门的管理和考核,泄露工作内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工作责任心差,工作能力和态度达不到岗位的基本要求;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将岗位转让他人;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2019年7月1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